若後續仍無法達成共識,則再依地方制度法處理。內政部說明,今日協商會議花蓮縣議會由議長張峻率議員及議事人員出席,花蓮縣政府則由副縣長顏新章率縣政府人員出席,針對今年總預算案有關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以及花蓮縣政府於對轄內鄉(鎮、市)公所的統籌分配稅款補助議題進行討論。中央相關部會亦就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中央協助情形進行說明,並針對府會雙方關切事項與疑慮交換意見、協助釋疑。
內政部指出,考量兩方均從對縣民照顧出發,且若雙方各退一步而協商成功,將有助於降低府會對立,故請府會雙方先行評估是否接受由縣議會將總預算案排入大會議程,並同步安排縣長進行專案報告。
內政部補充,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項規定,縣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未完成審議,縣政府得報請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於1個月內決定之,逾期如未有共識,則由內政部逕為決定。另本案依法須於1個月內凝聚共識做成決定,處理上有急迫性,後續如雙方仍無共識,內政部將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