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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教育部精進公費師資制度 打造更穩定、具彈性的師資培育機制
記者:吳水發 報導
因應少子女化趨勢、部分類科師資供給仍待補充,以及教育現場對多元專
業師資之需求,教育部完成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於
115年7月21日正式發布,並明定自115年7月31日施行。此次修法係在既有制
度基礎上,全面檢視公費師資培育、分發及服務機制,透過權利義務衡平的制
度調整,強化育才效能,以達師資人力穩定供給之目標。
教育部表示,公費師資制度長期肩負補充教育現場師資、促進教育機會均
等的重要任務。為提升制度吸引力,教育部已自114年8月1日起調高公費生生
活津貼及專業成長費,每名公費生每年增加受領7萬2,400元,調整後公費生每
年約可受領20萬元,展現國家對師資培育的重視與投資。
惟近年實務運作顯示,現行制度在師資需求評估、修業與培育條件規範、
培育支持及權利義務設計等面向,仍有精進空間。教育部本次修法即針對關鍵
制度環節進行調整,提升制度完整性、合理性與可行性,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加中央儲備培育機制,學校現場免等候
配合整體師資人力規劃,增訂中央儲備制公費培育名額核定方式,辦法公
布後教育部評估須優先補充之師資類科,如近年中等學校自然與科技相關領域
,透過中央預先培育公費生,待培育完成協調縣市分發,即時銜接教育現場需
求,提升師資配置精準度與政策效益。
二、公費生培育不易,提供第二次教師資格考試機會
考量公費生修業歷程與培育完成率,修法明定得延後分發之對象、原因與
期限,並增訂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適用情形,在制度原則下提供必要彈性。
另就原住民公費生及離島地區保送生,明確規範延後分發期間得分別計算,強
化制度支持。三、多元語言能力均可供公費生涉獵
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政策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精神,修法除原有
英語能力要求外,增列其他外國語文或本土語文納入語言能力也可獲列採認範
圍。
四、調整償還與責任規範,落實權利義務衡平
為符應公費生培育目的及維護分發學校師資穩定性,修法重新調整公費償
還計算基準,依公費生實際服務情形採差異化設計:
(一)公費生分發任教後未依規定年限連續服務滿三年,或分發前因錄取教
師甄選而放棄公費生資格、通知分發後逾期不報到者,應償還其已受
領全部公費總額之一點五倍,以強化公費生履約服務責任。
(二)公費生分發任教後,已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惟未完成約定之全部服務
年限者,考量公費生受領公費年數與償還之權利義務衡平性,則依其
已服務年月數扣減公費受領期間之比例計算後償還公費。
透過上述設計,兼顧制度嚴謹性與比例原則,引導公費生履行服務承諾,
同時避免過度僵化,提升制度合理性與可預期性。
五、取消義務服務期間進修限制
修法刪除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辦公時間授予學位進修之限制,回歸既有
教師專業發展制度管理,讓公費生在不影響教學前提下,依校方規定可規劃進
修,提升制度合理性與吸引力。
教育部強調,本次修法不僅是制度調整,更是以「權利義務衡平」為核心
,建立更具彈性、支持性與公平性的公費師資培育機制。修正規定將從優溯及
適用尚在契約期內之公費生,並適用於115學年度新進公費生。未來教育部將
持續透過滾動檢討,與地方政府及師資培育大學攜手合作,共同打造穩定、專
業且具前瞻性的師資人力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