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制度更貼近臨床需求與動物醫療實務。防檢署說明,原辦法係為建立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之合法供應與管理機制。然而,近期蒐集第一線獸醫師意見,於偏遠地區、夜間急診及特殊用藥情境下,可能面臨藥品取得不易或執行困難等問題,恐影響動物即時救治。防檢署再說明,為兼顧用藥安全與供應可近性,農業部與衛生福利部已共同檢討制度設計,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強化配套措施及整體制度規劃,爰決定註銷原發布令,並依調整後政策方向重新研擬相關規範。防檢署進一步表示,於制度調整及新制研議之過渡期間,仍可依動物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於動物用藥不足時,由獸醫師依專業判斷使用經公告之人用藥物類別,相關藥品可由藥商或藥局供應予獸醫師;即現行供藥機制將持續運作,確保臨床用藥不中斷。防檢署強調,後續將持續與獸醫界、藥界等相關利害關係人溝通,並納入飼主及野生動物救傷體系等各界意見;未來制度將以保障動物生命權與醫療權為前提,朝簡化行政程序、提升供藥及時性與飼主便利性,並兼顧用藥安全等方向精進制度設計,建立更完善且可行之寵物用藥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