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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強化性別平等參政及明確地方人事任用 內政部通過「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修正案

記者:李宥漮 內政部報導

內政部於(
2)日部務會報通過「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長劉世芳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配合114123日修正公布的地方制度法規定,調整兩部子法內地方民意代表性別保障名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副市(縣)長及副秘書長人數,以及鄉(鎮、市)公所設置主任秘書的相關規定,修正草案後續將依程序報行政院核定,以強化性別平等參政與明確地方人事任用規定。

內政部說明,這次「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將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每4應有婦女保障名額1人的規定,修正為每3人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1人,並自1191225日就職的地方民意代表適用。另外,增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遞補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應於選務機關公告遞補當選後10日內,由地方立法機關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職,以明確規範其宣誓就職事宜。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本次「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的修正重點包括,直轄市政府一律置副市長3人、副秘書長3人,縣(市)政府一律置副縣(市)長2人、副秘書長1人。另外,鄉(鎮、市)人口在2萬人以上,未滿6萬人的公所置主任秘書1人、秘書1人,由鄉(鎮、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預計此次修正後將有33個目前人口數介於2萬人至3萬人之鄉(鎮、市)公所可置主任秘書1人。

內政部補充,本次「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