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及幼兒園。
教育處說明,本案依相關法規,綜合考量事件性質、發生對象、對學生及幼兒身心之影響、機構整體經營管理責任及後續風險防範等因素,進行全面審慎評估後作成處分。考量該負責人所屬之多家機構過往即曾發生不當對待事件,顯示其管理及內部監督機制確有不足,未能有效防止類似情事再度發生,已涉及學生及幼兒保護之核心公共利益。市府基於保障兒童最佳利益與公共安全,於法定裁量範圍內,依法裁處行政處分,並無裁量失衡或濫用情事,亦籲請家長於選擇教育與照顧機構時審慎評估,共同守護兒童安全。
教育處指出,市府已對於本案啟動多項配套措施,包括召開教職員工說明會、家長說明會、多次園長協調會議及與夏姓負責人之協調會議,以確保幼兒與教職員工安置作業得以順利推動。有關幼兒園部分,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規定,本案三園本應妥善辦理幼兒及教師安置事宜,惟期間幼兒園未能積極提出具體可行之安置方案,致相關作業進度未如預期,爰由教育處主動介入並加強督導,以確保安置作業順利完成,目前丹尼爾等三園均已將安置計畫函報本府備查。
另,對於家長所提以新負責人依舊法於原址立案之訴求,教育處表示,市府已函請中央主管機關釋示,教育部回覆指出,幼兒園既經廢止,倘有重新申請設立幼兒園之需求,非屬於《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第29條所定之幼兒園情形,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8條第6項及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規定辦理,故以舊法於原址立案之訴求應回歸評估幼兒園之設施設備是否符合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8條第6項及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辦理。
教育處充分理解家長所反映之幼兒園安置困難與經濟負擔問題,倘幼兒轉安置後之新園所與原就讀園所間確有學費或月費差額,基於減輕家長負擔之考量,專案提供一次性補助,每名幼兒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並視個案情形,保留向原負責人追償該補助差額之權利。
教育處重申,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精神,各國政府均應確保兒童免於任何形式之處罰,並於家庭、學校及其他照顧機構中獲得妥善保護。市府依法行政,係以學生及幼兒安全與最大利益為最高原則,理解本案對家長造成之不便,惟相關行政作為皆屬必要且合法合規,未來亦將持續督導機構履行其應盡責任,確保每一位學生及幼兒皆能在安全、妥適之環境中接受照顧與教育。市府將持續追蹤本案幼生安置於新幼兒園之適應情形,籲請各方理性配合,網路或社群之不實指控,市府已蒐證並報案偵查保留依法提起告訴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