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內政部強調,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中共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倘原中國大陸人民在臺擔任民選公職,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該國國籍,即會面臨法律義務上之衝突,亦可能因擔任我國民選公職而遭中共政權要求提供相關線索及證據。因此國籍法第20條規定,除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外,亦保護渠等擔任民選公職可能面臨之矛盾及風險。
內政部說明,倘立法委員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之意旨。立法院就立法委員有無國籍法第20條情形,自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如經查明立法委員不符國籍法第20條規定,立法院即應予以解職。
內政部表示,已於115年1月30日函請李貞秀女士確實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復於今(2)日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立法委員李貞秀國會辦公室,另因該黨黨團主任對外表示李貞秀女士已向該國申請放棄國籍,本部作為國籍法主管機關,再於同日函請李貞秀女士提供已辦理喪失中國大陸國籍證明影本予本部,以作為處理國籍案件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