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各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運作,提升專輔人員任職意願,同時提供學生完備之輔導諮商管道,教育部啟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檢討,邀集各部會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研商,召開多次會議,蒐集各界意見。
此次修正草案將法規名稱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配合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修正,調整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置專業輔導人員辦法」,並擬具架構共6章、計36條,四大重點如下:
一、優化專輔人員敘薪機制,提高專輔人員敘薪上限
依據立法院113年11月29日三讀通過「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之附帶決議,本部優化專輔人員敘薪機制,專輔人員之敘薪上限,由七等七階(約月薪6萬1,225元)調升為八等六階(約月薪6萬5,846元),督導人員之敘薪上限,由八等七階(約月薪6萬8,156元)調升為九等六階(約月薪7萬2,777元)。另增訂資深優良專輔人員之薪資為七等四階(約月薪5萬4,294元)至九等四階(約月薪6萬8,156元),在其擔任專輔人員或資深優良專輔人員期間,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而獲得教育部全國資深優良專輔人員表揚、衛生福利部紫絲帶獎、衛生福利部全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選拔之資深敬業獎之一表揚者,得晉薪一階至九等五階(約月薪7萬元)。
二、增設資深優良專輔人員,以強化人力進用及專業久任
為強化人力進用及專業久任,專輔人員如擔任4年以上、近3年連續2年考核甲等且工作表現優良,得任「資深優良專輔人員」,其員額占專輔人員總員額20%,主責於處理校園危機事件之系統連結與輔導處遇計畫,包含提供嚴重自殺自傷、嚴重偏差行為或嚴重創傷反應之兒少相關處遇措施,以衡平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業人力與專輔人員之取才條件。
三、健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相關人員消極資格規範
為使現行專輔人員的消極資格更臻明確,將兼任專輔人員納入管理範疇,據以修正相關人員不得於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擔任輔導相關人員的規定,包括視情節輕重分別明定終身、1年至4年不得聘用的規範,以及不適任人員資訊蒐集、查詢、停職等相關規定。
四、建立專輔人員疑似不當對待學生案件之處理機制
本次修法後,專輔人員若發生疑似不當對待服務對象(包含學生及幼兒)案件,將由學校主管機關依法查處。為建立此類案件的處理機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專輔人員疑似有不當對待服務對象案件,應於2個工作日內交由審查小組審查是否受理,並交由所設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後,由審議會認定管制期限。
教育部表示,專輔人員是輔導工作現場的支柱之一,未來將滾動檢討相關制度,打造更友善且永續的教育工作環境,創造有利兒少安全成長與身心發展的環境;草案預告30日,持續蒐集外界意見與說明溝通,傾聽第一線現場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