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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政院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6條、第134條之1修正草案
記者:趙客裕 行政院報導
行政院會(29)日通過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9條之5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第212條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安處分章)、「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5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妨害名譽章)、「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6條、第134條之1修正草案。
卓榮泰院長表示,「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6條、第134條之1修正草案,由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法重點如下:
(一)有關「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部分:
針對性侵害案件,本次修法參考外國立法案例,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同時,配合修訂刑法施行法,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時遭性侵害的被害人。
(二)有關「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第212條修正草案部分:
針對特種文書等遭偽造或變造,侵害公共信用較一般公私文書更為嚴重,沒有適用較低刑度處罰的必要,故刪除現行規定,依各文書本質適用,並調整刑度,使法院量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三)有關「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安處分章)、「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5修正草案部分:
為完善社會安全網、保障受處分人權益,增訂假釋中亦進行監護的「刑中監護」制度。另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法律,以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刪除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規定。
(四)有關「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妨害名譽章)部分:
針對妨害名譽章,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修正侮辱公務員罪須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範圍內才成立犯罪。另考量近年藉由網路或深偽之技術名譽權遭侵害程度更為重大,故新增加重處罰規定,以遏止犯罪,並完整保障民眾名譽權及人格權。
(五)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6條、第134條之1修正草案部分:
針對保障律師的工作權及被告的訴訟權,為符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及第14號判決意旨,關於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間秘密自由溝通權的行使所提出之版本,是避免秘密自由溝通權的保障制度遭濫用,而能在保障律師工作權及被告訴訟權的同時,落實真實發現及國家刑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