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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2條之1已明定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回填農地,不會修法放寬

記者:馮政諺 報導

有關民意代表(26)日召開「農地改良回填爭議不容打模糊仗」記者會,農業部重申,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已明定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回填於農地,不會修法放寬。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已明定農地改良之土質
農業部重申,110年修正增訂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明定,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現行政策方向及規定沒有改變,農業部也沒有規劃放寬施行細則第2條之1之相關規定,亦即非屬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均不能回填於農業用地,以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且不會因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而有不同。
農地不得直接回填營建剩餘土石方,農業部立場不變
農業部堅持農地農用,農地不可回填不適合農業生產之物質。基於營建剩餘土石方內含物質是否安全,仍有疑慮,政府對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農地填土土質之規定,不會改變;非屬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均不得以改良名義回填於農地,以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