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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內政部:宗教團體雇用廟祝等廟務人員 須符合勞動基準法
記者:李宥漮 內政部報導
針對(3)日媒體報導
臺南地區一家廟宇
,近期張貼「廟祝」
徵人啟事,僅有月薪2萬5,000元、月休2天,
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該薪資條件不符合勞基法規定。
內政部呼籲宗教團體雇用廟祝等廟務人員,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
維護宗教服務人員權益。
內政部經洽據勞動部表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9月8日勞動1
字第0980130696號公告,傳教機構僱用之勞工,自99年
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傳教機構與所僱勞工間,
即寺廟與廟祝或行政人員間,如具僱傭關係者,雙方以口頭或書面約
定工資、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等,都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
至於寺廟之「志工」或「義工」者,由於無約定工資、工作時間、
休息及休假等,不適用勞基法。因信仰感召,
自願終身奉獻服務的神職人員,
也因其老病死已由宗教團體負責照顧,原則不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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