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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關於修正「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及第16條之說明

記者:趙客裕 行政院報導

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現行公債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條文第4條,「……債務之償還,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編列,……」,修正為「……,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係配合前開公債法規定修正。
 
此外,「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條文第16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修正為「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係依現行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修正。又前開賸餘係債務基金決算賸餘,非指公務預算之歲計賸餘,兩者並不相同。
 
主計總處強調,債務基金用途僅為償還中央政府未償債務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無法作為普發現金等其他用途,且前開修正均係屬配合現有法規或體例修正,與普發現金議題並無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