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進一步表示,由於本次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之修法,條文中並沒有指定生效日期,也沒有同步修正第95條第3項指定施行日期,故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應自修正條文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因此,銓敘部係循法制規範執行,並無媒體報導擅自曲解法令之情形。至於外界對於退撫法修正條文生效日期有不同法律見解,銓敘部均表示尊重。
銓敘部最後表示,目前已退休公務人員退休(職)所得替代率重審作業,大抵已辦理完竣並已交由各發放機關將重審處分及所得附表於6月底前送達退休人員,後續並據以辦理退休金發放作業,均係以前述法制規範為執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