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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花縣消防局拒收餽贈 物資轉贈弱勢團體
記者張振浪/花蓮報導
新竹的某位山友於112年10月間於花蓮山區下山途中摔倒,傷及背部及腰椎無法行動,打119報案後,花蓮縣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科立即成立專案團隊,一方面聯絡消防局第三大隊成立地面搜救部隊,一方面聯絡空勤總隊嘗試救援,並於下午由空勤總隊吊掛救援成功。
山友為感謝花蓮縣消防局即時救援,表示願小額捐款予消防局,雖經消防局人員再三婉拒,該山友仍向花蓮某雞排店訂購100份雞排,請店家送至花蓮縣消防局供消防弟兄享用下午茶。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條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民眾捐贈物資一事消防局依規定填寫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將該物資轉贈弱勢團體。花蓮縣消防局政風室黃主任在聯繫黎明教養院人員後,將民眾捐贈之100份雞排轉贈予黎明教養院院童享用。
花蓮縣消防局吳代理局長表示,清廉是公務員的基本要求,救災救護是消防員的核心業務,廉潔自持、公正執行業務更是消防局同仁應謹守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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