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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4 進口人確實申報進口貨物稅則 臺北關:以確保國課並保障權益
記者游志隆/綜合新聞
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業經核定。
臺北關指出,110年度就C1進口報單實施事後審核作業,原申報稅則號別嗣經核查改列,成立審核案件予以補徵稅款(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等)約新臺幣4,300萬元;其中機械、電機及石料、陶瓷、玻璃製品之補徵稅款金額,分別占全部補稅款之20.4%與19.5%。而整體補稅金額較前(109)年度減少約32%,主要歸功於海關運用電腦資訊系統追蹤控管得宜及進口人稅則申報正確性相對提高。
北關呼籲,稅則申報正確與否,涉及貨品輸入規定及攸關國家貿易統計。進口人如無法確定貨品申報之稅則,可依關稅法第21條規定,得於貨物進口前,先行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審;此外,該關將藉由定期舉辦的「通關服務宣導團暨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加強宣導,以提升整體稅則正確申報率。該關並訂定標準作業流程,即時滾動檢討,進而減少行政救濟案件,確保國課及維護商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