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最新消息

2023/11/03 銓敘部 針對相關團體「【退回協會法惡法,基層邀朝野立法表態退案!」'}銓敘部回應說明

記者:吳水發 報導

針對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台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1)日召開記者會,請朝野立委務必共同支持退回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銓敘部回應及澄清如下:

首先,銓敘部重申,目前各先進國家基於公共服務的特殊性及依各國國情需要,就其公務人員工會(或具工會性質的組織)集體協約權及爭議權多有所限縮或禁止,並非均有完整的勞動三權,而新加坡政府雇用人員、韓國警察人員和日本警消人員,甚至不得組織工會。

有關協商權部分,銓敘部說明,我國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事項多以法律明文規範,本次修法法定協商事項由3種增加為8種,且將現行得協商事項如有「與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不得協商規定,具體化為只有「足以妨害其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之事項,始不得提出協商,凡屬足以增進並改善整體勤務執行安全者仍得提出協商。又法律之修正,非行政機關所能完全主導;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已有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予以保障、救濟;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除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法律規定提起救濟,亦與協會之成立在於維護多數會員權益之目的未合,故規範得協商事項如有上開情形,仍不得提起協商。整體而言,協商事項已大幅放寬,並無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所稱「現行草案對結社與協商權過度限縮,有違憲爭議」或警消等人員仍然沒有協商權,以及台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理事丁詠嵐所稱「協會法協商與不可協商的立法是互相矛盾」等疑慮。

銓敘部表示,基於代表性考量,同一機關或專業僅得成立1個機關或特種協會,且協會一經成立即具法定協商資格,為了避免少數個人會員即得發起籌組,故有會員人數成立門檻限制。而為提高公務人員成立協會的意願和機會,本次修正也同步調降了成立門檻,未來招募會員人數,中央三級(含所屬)機關協會只要200人,其他機關協會和特種協會只要400人,或是機關協會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1/5、特種協會超過具會員資格並經銓敘審定之現職人數1/5,且不低於30人就可以成立。如:中央二級機關某委員會(含所屬機關)預算員額數未達150人,只要30人;消防人員經銓敘審定之現職人數約1萬6千人,只要400人,故應無該等團體所稱「成立門檻過高,實質限縮消防員團結權」的疑慮。

銓敘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放寬籌組規定,在避免影響現有協會架構及組織運作下,考量部分中央二級機關遲未籌組協會,影響所屬機關公務人員結社權益,而中央三級機關之業務技術性或專門性差異性增加,故開放得與所屬機關共同籌組協會,以及警消等人員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顯有組織協會與其專業主管機關平等對談之需求而開放籌組。以地方檢察署書記官為例,依規定除得加入現已成立的法務部公務人員協會外,還可以和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各地檢署人員共同籌組「臺灣高等檢察署協會」;或與全國各機關司法人員共同籌組「司法人員特種協會」;甚至報經銓敘部同意而與全國書記官共同籌組「書記官特種協會」。因此,並無台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所稱「全國只能有1個司法人員特種協會」情形。

銓敘部又表示,為應公務人員協會限制爭議權,公務人員協會法設計了一套兼顧協商、調解與爭議裁決的協議機制,各階段均有明確執行期限,且爭議裁決結果有拘束機關之效力,無協商延宕之疑慮,並有相關罰則,以確保協商權。又爭議裁決委員會是依個別爭議事件籌組,除3人是機關代表外,其餘6人均係由爭議裁決委員名冊中選定及抽籤選定之各界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且爭議裁決重點是裁決委員行使其職權,要單獨判斷爭議如何處理始為適當,而非哪一方的人數比較多,故無台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所稱「一開始就不公平,更不可能期待裁決公平」之疑慮。

銓敘部最後表示,本次修法強化公務人員結社權、協商權及參與權,實質有助於擴大協會組織功能,進而提升公務人員籌組及加入協會的機會與意願,希望消促會等相關團體可以理解,並敬請社會各界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