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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2 強化訴願制度、周延救濟權利 政院通過「訴願法」修正草案

記者:陳原啟 報導
為強化訴願制度功能、周延保障人民救濟權利,行政院會日前通過行政院法規會擬具的「訴願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現行「訴願法」已超過20年未全面檢討,本次修法是配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及實務所需,進行全案修正,有助強化訴願制度功能,周延保障人民救濟權利。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本院法規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蘇院長也感謝法規會林秀蓮主任委員就本案帶領法規會同仁,進行全面檢討,提出此次全文修正的版本。另外,過去這段時間以來,林主委所帶領的法規會同仁,不論是萊豬案、日本福島食品案,對於地方自治條例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的事項,以及許多與行政院各部會相關的重大釋憲案件,都盡心盡力完成任務,林主委的表現堪稱典範,值得嘉勉與鼓勵。

行政院法規會表示,現行訴願制度為87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89年7月1日施行之「訴願法」所確立,迄今已逾20年,該法僅於89年及101年修正少數條文,因各界迭有修正建議,且「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陸續公布施行,「行政院組織法」、「地方制度法」、「行政訴訟法」亦經修正,就行政行為應遵循程序、書面行政處分教示事項、資訊公開、中央機關組織、地方自治團體組織、行政訴訟救濟程序等事項,已有更詳盡的規範。為健全訴願法制並完善權益保障,因此擬具「訴願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訴願類型分為撤銷訴願與課予義務訴願(含不作為訴願及反否准訴願),及各該類型之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之決定內容。(修正條文第1條、第2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修正訴願之管轄機關,並增訂不作為訴願之訴願管轄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7條至第13條)

三、增訂不作為訴願之訴願期間。(修正條文第15條)

四、修正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之情形。(修正條文第17條)

五、訴願文書之送達及訴願程序中文書閱覽、抄錄等事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45條、第46條及第50條)

六、配合行政作業電子化之發展趨勢,增訂訴願文書之申請閱覽、提供閱覽及訴願書之提出,各訴願管轄機關得建置電子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48條及第55條)

七、增訂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且提起訴願無實益,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及對不作為提起訴願,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對該應作為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另提起訴願救濟。(修正條文第76條)

八、訴願之決定期間自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經允許或通知參加訴願者,其訴願決定期間得再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修正條文第86條)

九、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事務之訴願事件,經受理訴願機關命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後,訴願人認該重為之處分違法,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得不經訴願程序,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修正條文第99條)

十、刪除現行第4章訴願再審之規定。